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豪,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王自林,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陈家豪与被告王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6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自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家豪偿还借款本金15059.49元及利息401.5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40.1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汽车(车牌号码:赣E×××××号),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1年4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短信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5735.3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汽车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2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谭金宇 执行员 梁泽标 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国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