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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476号

白国林与刘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国林;刘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476号

原告:白国林,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龚振琳,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铁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白国林诉被告刘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白国林于2019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林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国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国林负担。

审判员  黄韦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