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476号
原告:白国林,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龚振琳,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铁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白国林诉被告刘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白国林于2019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林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国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国林负担。
审判员 黄韦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