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2民初149号

(2019)内0422民初149号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与魏秀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魏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22民初149号

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北塔社区广电楼下。

负责人:白利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秀兰,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办事处玉龙社区成龙嘉园**402。 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与被告魏秀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4日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新、被告魏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5月7日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秀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余命期医疗保险费。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请求贵院撤销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裁决;依法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余命期医疗保险费。事实和理由:

一、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书查明的事实不清。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并未被撤销,仲裁查明撤销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组建成立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是错误。2012年4月18日原告公司成立,原告公司成立前,被告一直在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工作,从1988年至2012年,被告在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工作了25年,2012年4月,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原告公司依法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即在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原告无间断或拖欠被告医疗保险等违法行为,只是被告在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工作期间,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被告医疗保险权利未得到保障,因此,原告公司即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为被告支付所谓的“余命期医疗费”,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被告余命期医疗费45598.8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书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错误。《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09}77号),首先,确定的是工作目标和保障范围,其次,确定的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此事实意见工作目标是参保问题,保障范围是解决三类企业和个人的参保问题,而原告并非破产关闭企业,被告亦不是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因而不也涉及下一步的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的问题,因此,双方的劳动争议不适用《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09}77号文件》的规定。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不满6年,主张原告为其缴足20年的医疗保险费,也显失公平。综上,原告公司依法为被告缴纳了医疗保险,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无据,故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各项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医疗保险费45598.86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魏秀兰未作出答辩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1988年至2012年4月,被告在巴林左旗广播电视中心工作了25年,在2010年该单位开始给被告缴纳医疗保险。在2012年4月18日原告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成立,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原告公司接续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直到2018年10月被告退休。因被告从2010年1月至2018年10月缴纳医疗保险共8年,累计缴费不满20年,故依据赤政发[2009]7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向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补交医疗保险费45598.86元(一次性缴足剩余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左劳人字[2018]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此裁决送达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余命期医疗保险费,撤销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裁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魏秀兰已在巴林左旗医疗保险管理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10年1月至2018年10月);营业执照一份;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书一份;赤政发(2009)77号文件一份,能够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该事项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左劳人字[2018]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为魏秀兰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有所不当,应予撤销。对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余命期医疗保险费45598.86元的诉请,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巴林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左劳人仲字(2018)第55号仲裁裁决书。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秀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池勇海

审 判 员  黄佳磊

人民陪审员  张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