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975号
原告:孙振喜,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郑克贤,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陈秋荣,女,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克贤之妻。)
被告:郑艳艳,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孙振喜与被告郑克贤、陈秋荣、郑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对财产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邢炳兰
人民陪审员 薛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