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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4975号

孙振喜与郑克贤、陈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振喜;郑克贤;陈秋荣;郑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975号

原告:孙振喜,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郑克贤,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陈秋荣,女,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克贤之妻。)

被告:郑艳艳,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孙振喜与被告郑克贤、陈秋荣、郑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对财产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邢炳兰

人民陪审员  薛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