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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502民初3614号

陈某与孟某、肖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某;孟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2502民初3614号

原告:陈某,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霍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肖某,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肖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公告传唤、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不当得利92001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肖某于2014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子。2018年8月原告发现其丈夫肖某所述的行踪与其实际行踪不符,且有陌生女子(孟某)同行,经查,自2018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俩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且发现肖某在此期间多次给被告孟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打款等方式给付了被告孟某920016元。这是原告与其配偶肖某之间的共同财产,所有款项给付均不为原告知晓,且该支付基于被告孟某与原配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绝不可能为原告所追认。原告配偶肖某的行为应属赠与无效,被告孟某应当将钱款返还。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结婚证、原告及其配偶肖某身份证复印件、原告配偶肖某微信个人信息页面及原告微信朋友圈内容,用以证明原告配偶肖某向被告孟某转账期间是原告与其配偶肖某的婚姻存续期间;2、原告配偶肖某的微信记录,被告在北京、苏州等其他城市的机票、动车票及酒店的订单,用以证明原告配偶肖某谎称出差期间,实质是与被告孟某在其他城市同行同宿,保持不正当关系;3、原告配偶肖某微信上被告的微信个人信息页面及与原告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内容,证明被告孟某收受不当得利正是基于被告与原告配偶不正当关系,且收款也是发生在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4、两张工行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汇出80万的工商银行卡的卡面正面复印件及原告配偶向被告微信转账的记录和相应银行支付记录(实时),共计120016元,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多起收受其巨额款项。5、原告出具差旅费5张票据合计1681元、餐费100元、住宿费票据两张合计1152元、保险费1650.03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于2014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丈夫肖某与微信名为那拉(孟某)的一名女子来往过甚,肖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打款等方式,给付了被告孟某920016元。即:2018年6月20日被告肖某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孟某转账20万元;2018年8月7日被告肖某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孟某转账60万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5008元;2018年6月14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5008元;2018年8月19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10000元;2018年8月30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5000元;2018年9月8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5000元;2018年9月16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50000元;2018年9月17日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孟某转款40000元;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有特别约定,应归夫妻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肖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孟某,属于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陈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孟某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某返还不当得利的9200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支付差旅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孟某向原告陈某归还不当得利92001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诉讼保全费用4645.08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成茹

审 判 员  包俊杰

人民陪审员  张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颖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