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3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01-44。
法定代表人:刘京川。
被执行人:万垒,女,1978年2月8日出生,现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秦志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现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三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军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垒、秦志军、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执字第2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万垒、秦志军、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给付3,003,500.00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股权、房产、证券、工商等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秦志军名下位于房山区窦店镇腾龙家园二区X号楼X层X单元XXX的房屋,拍卖成交价为167万元。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股权、房产、证券、工商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1,502,00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501,500.00元整(未包含相应利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玉琳
审判员 赵 良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栗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