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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执1079号之一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晋江市葆城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晋江市葆城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天真;洪金山;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执1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怡森滑冰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048636。

法定代表人:俞东红。

被执行人:晋江市葆城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玉山村顶柯坑****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0985174L。

法定代表人:洪天真。

被执行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南路古宅路口金博商务中心**信用代码91350581738009749G。

法定代表人:洪金山。

被执行人:洪天真,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玉山村顶柯坑****。

被执行人:洪金山,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代码59813863-6。

法定代表人:李禹城。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葆城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天真、洪金山、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阶段,依法轮候保全被执行人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松字(2013)第009950号〕。2018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榕生

审判员  高德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清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