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81民初146号
原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晋中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3062181X。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王×,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山西省岢岚县岚漪镇民生西路30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湾煤矿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郭龙强职务院长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0168830Q法定代表人崔×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店里裕华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杨×原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晋中公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湾煤矿职工医院、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晋中公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晋中公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晋中公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恩
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
人民陪审员 任武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凯峰
书 记 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