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陆集乡路集村。
法定代表人:吴修连,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春立,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吴春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召,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旭,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吴春立、吴春生、王召、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亚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