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杨毅,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无锡乾申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尹永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无锡乾申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申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惠劳人仲案字(2018)第13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至2018年10月的拖欠工资6.4万元,该款项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未执行到位金额64000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劳人仲案字(2018)第137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赵旭东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