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徐辉,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洪刚,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洪刚银行账户存款638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