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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22民初1608号

孙远思与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远思;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1608号

原告:孙远思,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汇丰街。

法定代表人:吕泽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远思诉被告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孙远思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远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远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孙远思预交),由原告孙远思负担。

审判长 姜 帆

审判员 王程铭

审判员 潘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苗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