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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872号之一

冯锡坤与马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锡坤,马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锡坤,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住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马钺,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冯锡坤与马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6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6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元,直至本案案款全部付清为止。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