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锡坤,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住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马钺,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冯锡坤与马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6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6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元,直至本案案款全部付清为止。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