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574号
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山镇龙皇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2195527。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委托代理人:田会芳,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韦强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3342元,以及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均由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程小菲
书记员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