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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144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张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张云;杨博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553(1-1)。

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云,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常住地阜阳市颍东区和谐路387号和谐小区7号楼402室。

被执行人:杨博文(系张云之子),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云、杨博文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有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向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