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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4民督101号

张家宝申请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8-16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张家宝;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苏0404民督101号

申请人:张家宝,男,1979年8月20日,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纪成、高慧,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0702987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

被

申请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52549966N,登记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现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玉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朴鲜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张家宝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家宝称,其于2016年6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职。2019年2月,因两被申请人经营困难,经两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偿还人民币共计20747.81元,其中包括结欠申请人的工资待遇7343.8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3403.99元。协议签订后,两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催要无果,特请求法院依法向两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两被申请人偿还结欠申请人工资待遇7343.8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3403.99元,共计20747.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家宝工资待遇7343.8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3403.99元,共计20747.81元。申请费107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英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思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