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齐建芳,女,汉族,1956年11月15日生,住淅川县。被执行人齐晓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中营,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立案执行河南省南阳市汉都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9)豫宛汉证内民字第1584号债券文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二被申请人住所地均为南阳市××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河南省南阳市汉都公证处(2019)豫宛汉证内民字第1584号公证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晓明
审判员 张新军
审判员 康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