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02执1482号

齐建芳、齐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建芳;齐晓红;王中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齐建芳,女,汉族,1956年11月15日生,住淅川县。被执行人齐晓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中营,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立案执行河南省南阳市汉都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9)豫宛汉证内民字第1584号债券文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二被申请人住所地均为南阳市××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河南省南阳市汉都公证处(2019)豫宛汉证内民字第1584号公证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晓明

审判员  张新军

审判员  康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