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421执710号
被执行人:何平,男性,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李丽艳,女性,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
被执行人:市向阳区;宋君,男性,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与何平、李丽艳、宋君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君、李丽艳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何平,经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财产,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