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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421执710号

何平、李丽艳、宋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何平;李丽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421执710号

被执行人:何平,男性,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李丽艳,女性,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

被执行人:市向阳区;宋君,男性,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与何平、李丽艳、宋君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君、李丽艳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何平,经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财产,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