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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371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梁海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梁海波;韩利华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梁海波。

被执行人:韩利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梁海波、韩利华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于2019年5月7日立案。依照(2017)辽02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梁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执行人韩利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悦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