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5527号
申请执行人:张会亮,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巨鸿嘉业物流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赵建靓,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永济市。张会亮申请执行赵建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会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建靓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建靓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建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会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建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会亮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会亮确认,被执行人赵建靓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会亮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赵建靓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赵建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会亮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会亮发现被执行人赵建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