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2641号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林州住所地:平舆县
被告:王小伟,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朱敬,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李金芳,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崔永纪,女,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任新政,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潘中阁,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小伟、朱敬、李金芳、崔永纪、任新政、潘中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钱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