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923民初1764号

刘方才与吴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方才;吴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23民初1764号

原告:刘方才,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亮,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坤,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万兴村**,现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刘方才与被告吴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方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羊款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我购买羊因此欠我45000元,2018年10月22日被告支付现金20000元,对其余的25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坤未做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吴坤2018年10月22日书写欠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欠原告羊款25000元。被告吴坤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提交被告吴坤该证据及其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饲养小尾寒羊的个体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活羊。2018年10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羊款45000元,被告当时支付原告现金20000元,对其余的25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吴坤欠原告羊款25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依法随时主张权利,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25000元羊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吴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方才羊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吴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衍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代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