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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执629-3号

何文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何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828执629-3号

被执行人:何文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文杰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8刑终237号、(2018)晋0828刑初99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何文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150000元,但被执行人何文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何文杰名下丰田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银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马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