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1民初3419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罗阳大道562-580号(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1621074C。
法定代表人:黄居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钱晓羽,系原告职员。
被告:金良理,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台州银行瑞安支行)与被告金良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金良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786.38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6日为285.60元,自2020年3月7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3月6日为35.16元,自2020年3月7日起以2786.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因原告申请,对被告开设在瑞安市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账户08×××48账号内的存款10万元予以保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良理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7年2月27日,被告金良理因个人消费需要向原告台州银行瑞安支行申请贷款,经原告进行调查审核后认为其符合贷款条件,批准给被告10万元授信额度的贷款,并签订合约号为2020149048的“薪易贷”合约书,约定贷款月利率为8.16‰,并可依贷款人设定的利率优惠调整条件和幅度予以调整并计息,每笔贷款利率及借款期限以贷款发放时约定的利率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付息,每月16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借款人若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金良理发放贷款10万元,月利率8.16‰,到期日2020年2月28日。合同约定借款期内,被告仅支付利息25648.22元,尚欠期内利息2786.38元及复利28.52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欠息、复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金良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期内利息2786.38元、复利(借款期内复利为28.52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以期内欠息2783.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从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01元,由被告金良理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夏 威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