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3#楼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342。
负责人:冷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宝良,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马文艳,女,1984年9月1日出生,34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854207(1-1)
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宝良、马文艳、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