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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15号

大连万惠建材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万惠建材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宝。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汪浩。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淑清。本院在执行大连万惠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14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