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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9232号

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9232号

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煌,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任江超。

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凤高

审 判 员  胡 莎

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沈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