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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3执4894号之一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4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和谐人家(家苑)1商铺2331-23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098867。 法定代表人鲍云。 被执行人吴建兴,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梅兴华,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吴一鸣,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兴、梅兴华、吴一鸣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655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建兴、梅兴华、吴一鸣支付代偿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合计54814.85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85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2018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建兴、梅兴华、吴一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吴建兴、梅兴华、吴一鸣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吴建兴名下有一辆车牌为浙F×××××,现已被本院控制。2019年3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5月24之前全部支付执行款。到期后,被执行人仅履行30000元,5月28日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于2019年8月3日之前被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483执4894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徐炯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