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张雁飞,男性,1960年01月25出生,汉族,住大连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马振辉,男性,1971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大连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张雁飞与马振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振辉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258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振辉银行存款135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