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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106号

李华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海同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海同泰超市;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9106号

原告:李华,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申朝阳。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海同泰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林铭毫。

被告: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艺霖。

原告李华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海同泰超市、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华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海同泰超市、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原告李华已预缴案件受理费637元,其中318.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阮爱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