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06民初3260号
原告: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766897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伟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成荣兵,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桑尼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B0AUL0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富,浙江桑尼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桑尼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森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江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