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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执2486号

顾全水、顾军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全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顾全水,男,194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顾军亮,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顾全水与被执行人顾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8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浙D×××××号、浙D×××××号的汽车二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2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