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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25号

大连宏广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秀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宏广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广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江。

被执行人:张秀丽。本院在执行大连宏广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秀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秀丽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6)辽0203执恢7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秀丽银行存款2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