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3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润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刘亚东,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现住昌吉市。 新疆鑫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诉刘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民终6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4400元,未执行标的为504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28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工商、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亚东在银行存款为204.25元已冻结因不足以清偿案款未扣划,在车辆管理部门刘亚东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但车辆无法找到未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亚东在证劵机构、不动产机构、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8年12月17日经在昌吉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及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亚东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 三、2019年5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5月30日,对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