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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民初249号之二

董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景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民初249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仝林,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

申请人:董景双,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仝林与被申请人董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鲁1727民初2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董景双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仝林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景双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仝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逍

审 判 员  杨 恒

人民陪审员  张同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