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1027执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聂某. 被执行人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聂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溪县办事处的公积金账户,因本案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某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溪县办事处的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凤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