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茹。
被执行人:阎天诚。
被执行人:张瑞欣。
被执行人:阎鹏。
被执行人:夏爱华。本院在执行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恢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银行存款7695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