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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17号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阎天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茹。

被执行人:阎天诚。

被执行人:张瑞欣。

被执行人:阎鹏。

被执行人:夏爱华。本院在执行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恢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阎天诚、张瑞欣、阎鹏、夏爱华银行存款7695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