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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民终1458号

肖某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某;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终1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欠据的出具时间为上诉人肖某与案外人张某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上诉人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追加张某33为本案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张某33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2354元,应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树华

审 判 员 张斯琪

审 判 员 郭光宇 

二0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雪

书 记 员 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