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终1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欠据的出具时间为上诉人肖某与案外人张某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上诉人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追加张某33为本案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张某33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2354元,应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树华
审 判 员 张斯琪
审 判 员 郭光宇
二0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雪
书 记 员 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