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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执1612号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江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江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13执161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

负责人:林海云。

被执行人:江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江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若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