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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513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杨柏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杨柏臣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柏臣。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柏臣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依照(2018)辽02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杨柏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违法所得38800元予以没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悦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