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14号
原告:余小林,男,土家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
被告:代丽娜,女,汉族,1994年8月24日生,住。 本院受理原告余小林诉被告代丽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余小林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