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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114号

余小林与代丽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小林;代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14号

原告:余小林,男,土家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

被告:代丽娜,女,汉族,1994年8月24日生,住。 本院受理原告余小林诉被告代丽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余小林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