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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执1333号

熊东雪、宋建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09-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东雪;宋建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熊东雪,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宋建亭,男,汉族,1958年05月15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东雪与被执行人宋建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02执1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永兴执行员  于林立执行员  高 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