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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8449号之二

深圳市鑫顺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亿莱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鑫顺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亿莱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季喜东;季望东;季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449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鑫顺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洲石公路旁黄麻布路段新越工业园B栋4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5BC3M。法定代表人杨春花。被告深圳市宝亿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号13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694592。法定代表人季喜东。被告深圳市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村台湾花园信义楼108号(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32020。法定代表人余泽正。被告季喜东,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季望东,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季福东,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顺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亿莱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季喜东、季望东、季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季福东在答辩期内以其户籍地在湖北省孝昌县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本案移送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依《付款协议书》诉至本院,诉求五被告支付货款,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即深圳市宝安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季福东之管异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季福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莉晶(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