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朱素霞,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承光,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孙海杰,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王承光之妻。申请执行人朱素霞与被执行人王承光、孙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承光、孙海杰名下房产,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鲁15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