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3935号 申请执行人龙启芬,女,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黎崇刚,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黎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15万元,(其中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44万元及利息15万元)。如被执行人黎崇刚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支付本息给申请人龙启芬(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诉讼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1254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崇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6096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黎崇刚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被执行人黎崇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通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