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朱洪友,男,1964年1月7日出生,55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周广鑫,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55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朱洪侠,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朱洪友与被申请人周广鑫、朱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6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向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