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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12号

陈洋、杨晓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洋;杨晓英;赵恩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陈洋,男性,1978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杨晓英,女性,1952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赵恩德,男性,1940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陈洋、杨晓英与赵恩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恩德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4)西执字第009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恩德银行存款1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