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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734号

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与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10民初734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杨田路西2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3686419K。经营者:陈冰,女,汉族,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科伟,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三路8号3栋三层/二层B、4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64487T。

法定代表人:邓美生,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三路3号飞速厂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058534XG。

法定代表人:邓美生,董事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科伟、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罗佳谋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8206.12元(人民币,下同)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20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连续性的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注册地址均一致,是关联企业。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向原告下单采购货物,原告按时交付货物,货物由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收,货款通过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自2018年4月起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过货款,原告数次催收都无结果。截至2018年12月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已经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8206.1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由被告公司员工李朝应的妻子高敏所经营。原告由李朝应引入我公司的采购系统,大部分订单由李朝应向原告下单,同时由李朝应收货,因此原告存在严重侵犯被告权益,以虚高的采购价,向被告公司销售谋取不法利益。过去10年左右的交易中,原告向被告所销售的非生产性物料占被告全部采购量的95%以上,被告主张以以前已结算货款中超过市场公平价值部分货款抵消本案中原告所诉请的货款。另外,本案中原告所诉请的货款当中包含一部分货物的真实价值,也包含约30%左右超过市场价值,对于超过市场价值部分被告没有支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18年1月至9月期间,两被告以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采购商品,所采购商品则由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收,两被告共用采购系统及采购人员、法定代表人及经营地址相同。双方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经双方对账,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为18276.12元。2018年11月19日,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由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三路3号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三路8号3栋三层/二层B、4栋一层/三层。另查明:2017年9月22日前,原告经营者为高敏,高敏和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工作的一名员工李朝应系夫妻关系。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和李朝应签订的《从业人员廉洁守则》第七条约定“不得利用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第十条约定“公司任何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依照《员工奖惩规程》追究责任,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履行送货义务后,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有支付对价义务。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为18276.12元,原告主张18206.12元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在其主张范围内予以支持。依据双方货款月结60天约定,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18日,上述货款均已逾期,原告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二被告共用采购系统及采购人员、法定代表人及经营地址相同;二被告以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名义下达采购订单及付款、以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义收货,二被告在经营、人员、财产、办公场所等方面存在严重混同,违背独立法人应遵循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影响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独立性条件,二被告法人人格混同,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二被告抗辩理由,首先,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9月22日前李朝应有无利用职权为其配偶(当时经营者高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有无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有无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及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被告和李朝应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主体也不相同,被告以此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主张以以前已结算货款中超过市场公平价值部分货款抵消本案中原告所诉请的货款,既未提交证据证实,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再次,被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种类中有30%左右超过市场价值,对该部分被告没有支付义务,但被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富康源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18206.12元及利息(以1820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深中海医疗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延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琛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