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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278号

闫萍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朋;闫萍;于存军;于荣占;贾天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朋,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于存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监狱。被执行人闫萍,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于荣占,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贾天银,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执行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杨朋申请执行于存军、闫萍、于荣占、贾天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朋要求被执行人于存军、闫萍、于荣占、贾天银给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朋与被执行人于存军、闫萍、于荣占、贾天银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小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