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8241号
原告:牛艺,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C2001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凯。 原告牛艺与被告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牛艺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牛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牛艺负担。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钦 倩 来自